關于公開征求《哈爾濱市領航企業扶持計劃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推動哈爾濱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實現工業強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規[2021]10號),更好發揮龍頭企業領航作用,引導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加快配套聚集,我局制定了《哈爾濱市領航企業扶持計劃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就該實施細則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21年11月11日至11月17日(5個工作日)
二、意見反饋方式
請社會公眾通過電子郵件將修改意見及聯系方式反饋至市工信局。
聯系人:姜威
電話:0451-8677249113936024384
郵箱地址:gxw4928@harbin.gov.cn
哈爾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
哈爾濱市領航企業扶持計劃實施細則
第一條總則
為貫徹落實《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動哈爾濱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實現工業強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規〔2021〕10號)文件相關工作要求和部署,提高專項資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從而更好發揮龍頭企業領航作用,引導本地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加快配套聚集,促進哈爾濱市制造業實現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支持范圍
1、支持領航企業引進配套企業。
2、支持領航企業通過延伸產業鏈條拉動全市關聯產業快速發展。
3、符合以上支持條件的領航企業高管和重點貢獻個人。
第三條申報條件
1、在哈爾濱行政區域內注冊和納稅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生產經營正常,無不良信用記錄,年營業收入億元(含)以上的規模以上工業制造業企業。
2、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專業的財務管理人員。
3、依法依規向有關部門報送統計報表、企業財務會計報表等材料,主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審計、績效評價等資金監督管理工作。
4、帶動外地關聯產業布局我市建廠生產的,或者年營業收入5億元(含)以上,拉動全市關聯產業快速發展且配套采購額(不含用于貿易或流通等環節)同比增長10%(含)以上的領航企業。
5、申報領航企業引進配套企業獎勵項目需提前向市級工信部門提交報備函。
第四條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需以正式文件(加蓋企業公章)向所屬區縣(市)工信和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生產經營以及申請項目等方面的情況。
2、《企業基本情況表》《哈爾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
3、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如三證合一的,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4、企業年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5、《承諾書》。
6、申報帶動外地關聯產業布局我市獎勵資金的企業,需填報《領航企業引進市外配套企業確認單》《領航企業引進配套企業獎勵資金申請表》。
7、申報拉動全市關聯產業快速發展獎勵資金的企業,需填報《領航企業拉動全市配套產業發展獎勵資金申請表》,申報日前2個完整連續年度的《配套企業配套產品情況表》
第五條扶持方式及支持標準
1、領航企業引進外地配套企業的,按新引進配套企業投產年度實際配套額的5%給予領航企業一次性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獎勵,且新引進配套企業投產年度進入規模以上企業的,給予領航企業增加一次性獎勵10萬元。
2、年營業收入5億元(含)以上,拉動全市關聯產業快速發展且配套采購額同比增長10%(含)以上的領航企業,按年度新增配套額的3%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獎勵。
3、領航企業所獲配套獎勵的30%,可用于對企業高管和重點貢獻個人的獎勵,市工信部門根據企業需求出具獎勵通知函。
第六條受理和評審程序職責分工
1、市工信局、市財政局每年聯合印發支持領航企業獎勵政策的通知。
2、各區縣(市)工信、財政部門負責將兌現支持領航企業獎勵政策的通知及時轉發至所轄企業,并組織行政區域內企業屬地化申報。各區縣(市)工信、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指導企業按照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并確保材料完整、內容符合要求,并匯總行政區域內申報項目聯合呈文上報,連同企業申報材料分別報市工信局和市財政局。
3、市工信局委托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申報材料實施專項審計,由第三方機構出具審計報告。
4、市工信局、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審計報告,研究提出擬支持項目名單,并提出擬支持項目資金意見。
5、擬支持的項目由市工信局在哈爾濱市政府官方網站、“冰城工信”微信公眾號、龍哈工業云平臺公示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及時核實處理。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由市工信局、市財政局聯合行文,向市政府呈報資金撥付請示。
6、資金撥付請示得到市政府批復后,由市財政局下達資金指標并撥付資金。各地財政部門應按照撥付時限和相關要求將支持資金撥付到企業。
第七條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1、申報企業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資助,已取得資金的,應退回全部財政資金。
1)按照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或制度規定,申報企業被列為聯合懲戒對象,且在懲戒期內的;
2)申報企業實際情況與項目申報材料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
3)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不予資助的其他情況。
2、申報企業應當如實申報,在申報過程中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補資金的,市工信局有權利追回全部資金并會同財政部門上繳國庫。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3、獲得資金的申報企業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市工信、市財政、市審計、市統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審計,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并按要求完成績效自評。
第八條附則
1、本細則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時,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或續期。
2、本細則由市工信局負責解釋。
3、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實施,試行期一年。